本网讯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日前发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对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调整。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在收费标准方面,通知明确,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按照通知的规定,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单位(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名录,由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