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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下 各国围绕转让定价展开激烈的博弈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9-7-16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深化,世界经济前景依然严峻,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减轻税负、获取利润的动力似乎越来越大。面对这种形势是应该“乱世用重典”,还是走中性的风险管理之道?在日前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五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上,中美专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国际金融危机下,围绕转让定价展开的博弈越发激烈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我国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论坛上指出,转让定价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问题,既涉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也涉及各国之间的利益博弈。而这种博弈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似乎越发激烈。

  美国康乃尔大学前校长李曼指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市场十分不稳定。为获取利润,投资者对企业的营运模式变得越来越挑剔,不断给其投资企业施加压力,迫使其将税收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也想方设法将业务改头换面转移到海外。在企业与税务局展开较量的同时,政府也很紧张。为消除大量赤字,政府迫切需要收益,需要经济增长。美国不久前就宣布立法提议,改变对跨国公司税收的态度。据悉,奥巴马正计划征召一支800人的“国际纵队”,专门针对跨国公司过去几十年来累计的巨额海外利润进行征税。

  从2011年开始的10年内,奥巴马指望从这些跨国公司手里多拿到2100亿美元的税收。李曼认为,新的转让定价规则将改变美国的税收结构,并给世界税收秩序带来影响。

  李曼指出,2009年可谓转让定价年。这是因为在转让定价立法方面,美国并不是唯一发生立法变化的国家,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出台了新规定。例如中国,为加强对避税的监管、规范反避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先后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按照这些规定,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收,向境外母公司转移利润的方式将被严格监控,而且面临被追溯处罚的危险。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讲师曹明星说,对转让定价的严控是一个基本趋势,经济发达国家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入国,中国调整税收政策,有益于提高外商投资的质量和效率。还有专家指出,中国实施严控转让定价的措施,在2009年9000亿元财政赤字的背景下,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个突破口,有利于扩大税源,规范税收征管。

  不能忽视和回避对服务方面转让定价的监管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只要关联公司和不同的税收环境存在,转让定价就不会停止,围绕转让定价展开的博弈也会一直进行。

  有关专家指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越来越大。相应地,转让定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越来越大。虽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不断研究应对转让定价的对策,但转让定价仍然是令税务当局最为头痛的问题之一。

  著名国际税法学者、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艾维·约拿介绍说,美国1968年制定了转让定价规则。1986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转让定价严加管制的条款。1995年又在税法中增加了内容,放宽了以前对转让定价进行管理的标准。例如扩大了最优方案(即能提供最可靠的独立核算结果的方法)的运用,不再像以往的条款那样要求按固定的优先顺序提供计税依据。但严格要求纳税人通过资产、销售额或业务支出等因素体现利润的可比性,据以计算可接受的转让定价间距。这种“可比利润法”已被写入法规,主要用于有形资产。艾维·约拿认为,1995年后,税务机关被提起的有关转让定价的诉讼减少了,但并不知道是不是纳税人不愿意诉讼,或者是征纳双方采用了和解方式的原因。美国公司税率是全球第二高,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将税收转移到其他低税率地区。目前美国仍然有许多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于10%的百慕大、荷兰等地。

  美国国内收入局预约定价项目前主席、美国律师协会转让定价委员会副主席肖恩·弗利还透露,为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制度,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今年年底前将修改服务行业的转让定价制度。这是因为,在转让定价方面,真正有价值的是服务,而非货物。服务的概念非常广,只要交易的不是有形货物就算服务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原副司长王裕康指出,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国新的转让定价管理规定充分借鉴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美国的经验,立法水平比较高。但他同时指出,我国一些税务官员认为转让定价特别是服务方面转让定价的管理技术太复杂了,由于担心税收减少,而不敢与跨国公司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他指出,不能忽视和回避对服务方面转让定价的监管,应跟踪了解美国等国家的立法变化,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转让定价制度。

  不要戴有色眼镜看转让定价

  在严控转让定价方面达成诸多共识的同时,一些与会专家也提出,转让定价是一种经济现象,受经济利益驱动使然。既然是经济现象,就有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这一点也应该给予充分认识。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中国与亚太地区负责人史蒂文·特森指出,如果母子公司不在一个法域(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指法律有效管辖或适用的范围),出于税收原因,就会产生转让定价的需求。转让定价更像一种艺术,博弈双方不是永远的敌人。但就像分一块饼,无论各方多么用力去掰,总量是不变的。不同国家的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往往持相反的观点,如早期英美等发达国家实行严格的转让定价税制限制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对转让定价问题听之任之。而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开始对在境内经营的跨国公司采取严格的征管措施,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却开始放宽某些转让定价法规,以保持本国对跨国公司总部的吸引力。在一个国家里不同官员对转让定价的观点往往也不同。如有的认为转让定价会侵蚀政府税收,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应严加监管;有的则认为对转让定价的管制可能会导致外商撤资或加大税务的执行成本等。

  厦门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教授廖益新指出,转让定价本来就是一个中性概念,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转让定价。他举例说,跨国公司全球扩张的趋势已经越来越多地归功于无形资产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里的开发使用。然而对于无形资产的概念范围、归属问题,OECD还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定,美国与纳税人对于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对这些问题,需要OECD作出充分的准则规定,以增强纳税人决策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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