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鼓励企业“走出去”,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规定》中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扩大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
此外,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规定》同时对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比例进行了限制。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