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珠澳的商务人士要注意了,在避免两地双重征税上有了新保障。15日《内地与澳门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之议定书》(简称《议定书》)在澳门签署。“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均下调至不超过7%”、“企业所得税将取代地方所得税”等条款被明确列出。
15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与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签署了《议定书》。不管是珠海人还是澳门人,在另一地从事商务活动,都面临着“吃黄连苦”的可能性:两地政府对同一项收入(所得)双重征税。这就是业内简称的“双重征税”,分门类别还比较多。据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介绍,适用的税种包括澳门的职业税、所得补充税、房屋税,及其附加的凭单印花税。而在内地则包括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
其实早在2003年,《内地与澳门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简称《安排》)就已签订,对上述税种进行规定。《安排》还在联属企业、股息、利息、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等多个方面订立了税务互惠条款。
而新签订的《议定书》主要是对原文本内容做进一步的完善,其中,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收入来源地征税的限制税率均有所下调。比如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均由不超过10%改为不超过7%。股息的预提税率以往是不超过10%,现改为特定情况下不超过5%。此外,企业所得税将取代地方所得税。
据介绍,新签署的《议定书》不单降低了澳门居民在内地之税负,还明确《安排》内判定期间的计算,落实《安排》执行上的可操作性,防止了滥用税收。该《议定书》在双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后生效,预计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