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08年7月,山东阳谷县国税局稽查局查办了一起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虽然只是一起涉案金额只有6000多元的小案件,但该局在案件总结中表示,该案虽小,但它却折射出目前企业现金交易不规范,税收征管难的大问题。
据介绍,2008年7月9日,阳谷县国税局稽查局协查科接收到“州界行动”的协查专函,协查函中《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涉及该县辖区发票1份,涉嫌虚开的发票2份,3份发票的矛头共同指向了山东阳谷某纺织有限公司。经过检查发现,协查函所列3份专用发票,销售方均为界首市雄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涉案金额38410.26元、税额6529.74元,阳谷某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检查人员针对情况向财务负责人询问。财务负责人称,以上业务均由本公司供应科业务员吕某承办,货款交吕某支付。询问业务员吕某得知,这三笔包装带采购业务是在临沂市的土杂品市场看样品定购,该市场有界首市雄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门市部,负责人段某。材料装车后按数量金额通过银行信用卡付款结算,汇到段某在当地信用社账户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是事后由段某邮寄到自己公司。
该局在案情分析时指出,分析以上询问信息,某公司财务部门对这3份有真实采购业务的专用发票是否是虚开的并不知情,业务员段某应该知道但疏于了解,造成了即成事实。为慎重起见和案件的准确定性,协查人员通过电话与安徽省界首市“州界行动”专案组进行了联系。专案组证实:正是因为没有资金流向才将上述1份发票定为虚开。由于这3份业务相同,协查人员将涉案的3份专用发票均确定为接受第三方虚开的专用发票。
根据以上事实,该公司接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阳谷县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据《》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该该公司用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行为按偷税处理,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缴已抵扣的税款6529.74元,并处涉税罚款6540元。
该局稽查人员认为,虽然本案涉及发票仅3份,涉及税额仅6000多元,可以说是众多增值税案件中最小的一件。但是,作为一种苗头性或倾向性的涉税违法行为,应该引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重视。
首先,广泛的现金交易或准现金交易给税收管理带到挑战。一是因为是现金交易,我们无法核实其现金的真实支付情况,无书面证据证明其支付现金的真实性,从而也就无法核实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二是因为是现金交易,现金支付的多少我们无据可查,从而容易衍生虚开发票和帐外经营的可能性;三是通过现金交易(或银行卡),无法核准货款的真实流向,为虚开发票或三方发票的出现提供了便利;四是大量现金交易对稽查工作中查出的问题,无法形成直观的保证,致使案件无法定性。
其次,业务员购销职能过大,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带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涉及的是公司的采购业务,对于纳税人销售业务也可见一斑。金税工程仅管住了用票的纳税人,但对不需要用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还没有行之有效的征收办法。
据悉,由于目前允许大量的现金直接流通,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许多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偷税、漏税的便利条件,而且为作假帐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少企业通过账外账来逃避纳税,给税务稽查带来了很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