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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向外省提供生产性劳务纳税问题出新规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7-22

  本网讯 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通知》明确,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此外,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两部门明确,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根据文的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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