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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博弈、平衡与抉择
核心提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日期:2009-7-23
  据报道,资源税改革方案已于近日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早在2008年年末,经过长期酝酿的资源税改革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此项改革只能暂时被搁置。今年以来,随着经济的逐步转暖,推进资源税改革被提上改革议程。
  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即“从价征收”。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
  “从量计价”的资源税征收办法,至今已经施行十余年,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对资源税改革的呼声也日趋强烈。资源作为国家财富,随着资源产品价格的不断攀升,产生的溢价,绝大部分被计入资源类企业的利润。低廉的资源税率,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与此同时,能耗和环境压力已经促使发展战略转轨,节能减排、绿色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目标,资源类产品带来的盈利需要对环境破坏和国民财富流失做出补偿。在国际市场上,2008年上半年,以石油为代表的资源类初级产品的价格海啸,为我国这样的资源稀缺国敲响警钟,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掠夺性开采,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针对现行资源税的各种缺陷,此次的改革方案制定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统筹税费关系”的改革思路。从征收范围来看,目前资源税征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7大类。这7大类税目仍未包括一些自然资源,如水、地热、森林、草场等等。一些专家建议,此次资源税改革应将水资源纳入计税范围,这将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促使企业通过环保技术减少水耗。征收范围的扩大,将扩大资源税的税基,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高效利用当地的各种自然资源。
  从计征方式来看,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方法,对课征资源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这会造成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此次改革方案将以销售价格为依据进行征缴,使税负充分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从税负水平来说,我国的资源税率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以石油为例,我国的从价税率不到1%,而英国石油开采税率为石油价格的 12.5%,俄罗斯为16.5%,美国的内陆石油矿区使用费费率为12.5%、海外石油为16.7%。此次的方案将有望把资源税率提高到5%或10%,以提高资源产地的资源收益,促进资源类省份的经济发展。
  从税费关系来看,当前我国征收的资源类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此外,矿业企业还要缴纳一系列的行政性收费。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资源税调节级差的性质,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此轮资源税改革将要理顺税费关系,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矿业企业的税收负担。
  资源税改革之所以“千呼万唤始出来”,是因为其中存在着企业、政府、消费者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税负的提高,将使资源产地的政府受益;对于企业来说,会使得成本负担加重;而消费者,担心成本转嫁导致的物价上涨。现在,经济复苏还在路上,“保增长、调结构”仍旧任重道远。在这样的背景下,资源税何时择机推出,需要决策层放眼长远,取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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