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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财税新规8月起开始实施白酒消费税将从严征管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8-3

  本网讯 从2009年8月1日起,一批中央及地方财税新规将开始实施。

 

  中央财税新规——

  8月1日起 白酒消费税从严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白酒业消费税征管将执行新政,以有效遏制生产企业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定价手段来避税,这可能给一些利用转移定价策略获利的公司带来较大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和1元/公斤的从量税。但是,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操作空间。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大型白酒企业为了避税,都会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一般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逃避税收,然后销售公司高价出售给经销商获取利润。针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专家表示,白酒业消费税征管新政将有效解决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定价手段而规避生产环节消费税的问题,对一些过去已经利用转移定价策略获利的公司无疑会产生较大影响。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往来规定放宽

  为鼓励企业“走出去”,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规定》中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扩大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

  此外,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规定》同时对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比例进行了限制。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出口工业品监管方式8月起实行重大改革

  从今年8月1日起,我国将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即根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度和产品质量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实施“企业分类+产品风险分级”二维分类管理理念,按评定结果的优劣程度将企业类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种类别。对产品风险分级,是根据产品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将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三个等级。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

 

  据悉,新修订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历时三年,六易其稿,于2009年6月14日颁布,并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办法》是我国检验检疫部门从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具有我国特色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经验,是指导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行使行政职能,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纲领和指南。

 

  据介绍,《办法》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分类管理原则在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要注意的是,它只适用于对列入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办法》提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包括九个方面要素,即企业信用情况;企业生产条件;企业检测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企业产品追溯能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四种类别,即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良好的为二类企业、一般的为三类企业、差的为四类企业。  

  中注协修订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中注协于2004年颁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并开始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实施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截至2008年底,第一个检查周期圆满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为全国各级协会组织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依据和操作规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行业形势的迅速发展,执业质量检查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检查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此,今年以来,中注协在充分吸纳近五年来行业检查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着手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进行修订。经过多次公开和定向征求意见,并经中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日前,中注协正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中注协与省级协会在检查工作上的职责分工。中注协负责全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中注协统一部署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二是建立证券资格事务所总分所联动检查模式。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组对证券资格事务所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实施惩戒。省级协会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配合中注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进行检查。必要时,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进行检查,并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实施惩戒。

  三是加强各省级协会之间检查工作的分工与联系。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四是调整有关检查周期的规定。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会员义务公告的要求,以及中注协加强证券资格事务所监管工作的需要,将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检查周期调整为3年,非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周期仍维持为5年。同时,逐步推行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综合评价与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检查资源的配置。

  五是完善检查工作流程,突出检查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检查工作中各责任主体,包括协会、事务所、检查组、检查人员在检查各个阶段尤其是现场检查中的权利义务和程序规定。强调检查证据的搜集,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六是调整惩戒方式的表述。删除了原制度中对惩戒方式的列举,避免了不同制度规定上的冲突,同时也增进了适用上的灵活性。

 

  地方财税新规目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08号)

  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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