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08年12月,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该《试行办法》规定,2009年起,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标准,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在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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