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7月31日在批复上海市国税局有关请示时再度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取消了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举例来说,某B股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资方2008年股息1000万元,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由该上市公司为香港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如果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