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现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管理,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9年第43号公告称,自2009年8月1日起,对北京、青岛、合肥、汕头海关关区内部分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试点。
海关总署表示,企业在首次办理台帐开设手续时,应向银行办理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手续。企业在申请电子化手册备案时,应在海关手册录入环节选择拟开设台帐帐户的银行,并在录入端收到海关已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以下简称《开设联系单》)的回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至所选择的银行办理台帐帐户设立手续;对此前已在中国银行网点设立过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企业,试点期间亦应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中国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同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企业在录入时选择的台帐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实转台帐缴纳方式(保证金或税款保付保函)不得变更。
试点企业具体范围由试点海关结合关区实际情况确定,并由试点海关另行公告执行。试点银行为与试点海关关区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辖属分支机构。
此外,对于实转台帐开设或变更需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应按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向台帐开户银行办理保证金缴纳或补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