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从2009年起强化对建筑安装行业的所得税征管。按照《通知》的规定,广东省建安企业的所得税预缴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其中对发现使用假发票情况突出的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
据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为了加强对建安业的所得税管理,《通知》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业务量正常但常年亏损或常年介于盈亏临界点、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但税负常年低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水平或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其中对发现使用假发票情况突出的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实行按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通知》还对税务机关正确确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以下简称“30号文”)规定,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30号文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中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在具体征管中,可以按以下标准掌握:一是虽设立账簿,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二是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收入凭证齐全,但收入核算混乱,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三是虽设立了成本费用科目,但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虽成本费用资料齐全,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做到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此外,《通知》还要求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对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未开具《外经证》的,在开具发票时,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当地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时,也要针对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建筑安装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特殊情况,注重审核他们的施工劳务是否真实发生、施工劳务合同金额是否符合同类市场合同价格等真实性、合理性问题,杜绝由于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不严造成下游房地产企业成本虚增而少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