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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范房屋出租税收政策 个人出租按6.67%征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8-6

  本网讯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该通知规定执行。文件停止执行。

 

  按照《通知》内容,个人出租房屋分两类情况来征税:一是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即,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2%,个人所得税1%;.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计征。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三是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通知表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9.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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