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09]178号),决定将《特级标准》的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鉴于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建筑施工企业现状,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将《特级标准》的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并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相应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资质延续或其他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特级资质证书在过渡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通知中还表示,考虑到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院、所)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要求,对特级资质要求配备的设计人员做以下调整,并分为两类特级企业资质证书:一是企业本身具有本类别相关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他条件符合《特级标准》的要求,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设计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设计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二是暂不具备设计能力但其他条件符合《特级标准》的原特级资质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据悉,特级企业是我国建筑业企业的“龙头”,无论从建筑技术还是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应当代表建筑业的最高水平,具备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与国外大型企业竞争的实力。目前,我国共有264家特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