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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烟草广告和业务宣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8-11

  本网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按照《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专家分析认为,不允许税前扣除,意味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会提高,将在企业税后利润上有所反映,也就是有所降低。

  据悉,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据报道,我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此前广告法也明确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以文章的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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