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昨天,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醒企业,如果企业有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等三类违规行为,则已缴消费税不予返还。
据悉,按照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
三部门在通知中特别提醒企业,如果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一是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二是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三是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此外,如果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