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表示自2009年8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商品编码为4810130001、4810140001和4810190001),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8号、2007年第12号和2008年第78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据悉,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6日起,期限为5年。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8月5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