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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卷烟消费税前七月同比增27%
核心提示:
来源:中税网 日期:2009-8-18

  今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税率予以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后,卷烟消费税税收收入呈上扬趋势。1-7月份,全区共入库卷烟消费税22.07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增收4.6984亿元。

  此次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由原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调整为在卷烟生产环节与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对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从价加征消费税,税率为5%。二是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由30%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每标准箱150元。

  由于此次政策调整,除涉及卷烟生产企业以外,还涉及新增加的纳税人卷烟商业企业。为确保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自治区国税局迅速贯彻落实该项政策,同时收集归纳基层意见,加强与烟草公司的沟通,对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按照政策逐一明确,在全区统一执行,有效地解决征税期间的政策问题。

  据测算,消费税政策调整后,今年全区约增加消费税收入8.9亿元。其中批发环节新增消费税约4.6亿元、生产环节新增消费税4.3亿元。

  同时,由于消费税税率的提高,将对企业所得税收入产生影响,据测算,今年全区约减少企业所得税2.6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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