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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评估从严 达不到指标不予退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8-20

  本网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自2009年9月1日起,对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分析认为,这一管理措施表明国家将严管增值税即征即退,今后,达不到该文件规定评估指标值的企业将很难享受退税优惠。

 

  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对软件、福利等企业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于这些企业,只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标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验证通过即可退税。而按照《通知》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对于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就上述新政分析指出,国家之所以出台上述政策,原因就是现在不少企业利用即征即退的政策漏洞,主动“凑政策”,创造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即使上述评估指标不符合要求,也可以享受相关优惠。为此,《通知》才要求强化对这些行业的纳税评估,堵上了一些企业钻政策空子,骗取国家退税的漏洞。而实际上,企业的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达到《通知》规定评估值,才表明是属于正常经营范畴,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也是合理合法的。

  《通知》还明确了对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的纳税评估计算公式进行了明确。并指出除上述评估内容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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