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9年5月9日和5月1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六》)。为落实上述协议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诊所等行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自2009年10月1日起可以申请从事个体诊所等三个行业的经营业务。
根据《通知》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划分标准增加以下行业:一是个体诊所:小类8530中的个体诊所;二是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小类7433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三是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包括中类633、小类6341、小类6342和小类6349中的所有项目。
《通知》同时规定,港澳居民申请登记个体诊所的,应当持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登记为“个体诊所”。其他问题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