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优化上海金融发展环境,上海市政府日前印发《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沪府发[2009]40号),出台多项政策扶持金融企业的发展。
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六项,即,人才激励和服务、机构扶持、创新奖励、区域布局、市金融办、行政服务、资金来源和管理。其中,在机构扶持方面,《规定》表示,将给予以下四项政策扶持:
(一)对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成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迁入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资金。
(二)除上述外资法人金融机构以外,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并在其开业或迁入5年内,对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资产质量、吸纳就业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持有营业执照的大型金融机构各类营运中心,可参照执行。
(三)对上述两类金融机构在开业或迁入5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50%的地方贴费。
(四)对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发展环境有重要作用的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以及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专项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