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按照《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关于延长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的通知》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于2009年底到期。为做好许可证核发工作,工信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有关事项。
据介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范围是已取得许可证并有效期满的企业,包括挂靠在食盐定点企业下的依法独立经营的食盐(多品种盐)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实行独立法人生产企业一厂(场)一证。拟予核发证书的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遵守国家盐业管理法规、规章,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食盐生产和供应;二是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有关要求,产品质量达到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规定;三是《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工信部指出,今年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至2012年底。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结合行业现状和有序推进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要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直接从事小包装生产。对目前尚未取得许可证的食盐分装企业,给予食盐分装企业一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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