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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调价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需再报定额消费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8-24

  本网讯 针对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71号文”)后,不少卷烟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向本网咨询,因卷烟调拨价格调整,我们能否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专家提示企业,卷烟价格调整可以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注意无需在重新申报定额消费税。

 

  专家表示,因卷烟价格调整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区分情况来定。按照“271号文”的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凡是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可以先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需要注意的是,卷烟工业企业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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