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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融资中小外贸企业
核心提示:
来源:中税网 日期:2009-8-26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8月25日,财政部联合商务部一同下发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担保机构的资格条件;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财政部、商务部等专门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并且同时具备财税金融良好信用的机构。
  对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有三种:
  (一)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中央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省级主管部门要制定方案提交中央备案。经审核后,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预算安排,审定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到担保机构。拨款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办法的最后提出了中央有权对各专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细则,包括抽查方式和罚则等。(作者:王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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