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明确指出,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表示,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