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解决该公司多缴增值税问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专门印发《河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冀国税发[2009]150号),明确相关事项,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办法》是为了规范河北省电力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省电力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河北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采取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省电力公司本部、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应纳增值税,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河北省电力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办法》还明确了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有:一是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二是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三是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四是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五是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同时提醒,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河北省电力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的形式,明确省电力公司下属的全部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凡未列入《河北省电力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的,不得按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申报纳税,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就地缴纳税款。河北省电力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及省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