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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税出台八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9-4

  本网讯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湘地税函[2009]71号),指出将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扶持当地循环经济的发展。

  湖南地税在《通知》中表示,扶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八类: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事循环经济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批;

  3、从事循环经济的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各市、州局可按照规定标准的最低比例确定其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总额;

  6、企业开展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企业从事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技术转让业务,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循环经济业务的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7、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的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回收企业按最低应税所得率4%核定;工业加工企业按最低应税所得率5%核定;

  8、对为循环经济服务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湖南地税同时指出,各级地税机关将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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