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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个税调整新规只是操作调整不涉税改方向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日期:2009-9-7

  年底绩效工资的核算标准即将发生变化。

  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停止了此前执行的“双薪制”计税法,并对分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董事费,以及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多位财税专家对记者表示,此次个税调整主要侧重在规范和明确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执行口径,并不涉及个税改革的方向,即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

  操作层面的修改

  此次调整,取消“双薪制”计税法最为引人注目,因其与每一位公司员工的年终绩效工资的多寡密切相关。

  《通知》中第一条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双薪”,即用人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作为人才激励的一种形式,近年来,“双薪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陆续开始推广。但对于这第13个月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税,各地区、各公司计算方法也各不相同,究其原因,均出于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的规定,“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家软件公司的财务部工作人员张莉为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作为单独的一个月计税,10000元的双薪收入应缴纳所得税1225元。

  如果把双薪当做年终奖,按照有关规定,仍以10000元的年终奖来计算,则需要交纳925元的税金,比按照双薪计算少300元。

  记者查阅各种资料发现,双薪和年终奖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公司分开核算,有的公司则合并到年终奖中一并核算。

  然而,对于“取消双薪制单独计税”后,接下来应该如何计征,《通知》中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张莉告诉记者,如果将第13个月工资合并到第12个月计算,还是按照10000元算,所应该交的税金为2825元,与双薪制计税相比,还需要多交375元。

  “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判断,年底奖金发放之前肯定会出台双薪的具体核算细则。”另一位负责公司税务核算的张先生说,如果将这部分取消单独核算的双薪并入年终奖一并核算,可能会相对“划算”一些。

  除双薪的规定之外,国税总局在《通知》中还对“董事费”、“华侨身份界定”及“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对华侨的身份认定规定了相应的硬性条件,并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进行了划分,明确了“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的各种不同情况也作出了明晰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志勇表示,以上几个方面的税制调整均体现了“税收精细化管理”的思路。“现在税收收入的任务比较紧张,哪个地方有漏洞就去堵上。”杨志勇说,以上数项税制调整均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修改后的规定更加人性化,并非为了多收税。

  仍有不明确

  由于此次个税新规实施所引发的税赋有增有减,学界认为其中难见“国家减轻个人税负”的税制改革思路。

  在金融危机之下,经济复苏需要减税,财政增收需要增税。但税收是个“大盘子”,有利于经济复苏、产业升级的可以减,有利于结构调整以及跑冒滴漏的则需要增。

  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2008年,个税的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6.4%,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个税收入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而我国的个税改革方向已经明确,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但由于征管及配套条件尚不完善,我国目前采取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和性质不同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

  对于此次个税相关规定的一些调整,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对记者表示,这些只是国税局进一步明确个税征收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便在个税征收过程中更加合理,不属于统筹考虑的征收模式的问题。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则提出,按照正常的逻辑,在否定一种计税办法后应该有相应的新办法。而此次在否定双薪单独计税后,国税总局并未同时给出双薪的具体计税办法。“有些摸不清税务部门的意图”,孙钢说。

  “现在国家税收方面吃紧,肯定会通过各种办法来加强征管。企业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基本没有什么影响,关键是对个人的收入可能会有影响。”某科技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汪寒认为。

  杨志勇则表示,就大的方面来说,在经济尚未企稳的时候,出台任何加重民众税赋的规定都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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