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做出调整。
按照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此外,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原与此有关的文件同时废止。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财政部关于调整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及其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关税[2007]55号);
(四)《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五)《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六)《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七)《》();
(八)《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九)《》();
(十)《》();
(十一)《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二)《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三)《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特别提示,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