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政策的标志并非只有动机良善,还包括可操作性及合法性。9月初,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孔泾源在统筹城乡发展论坛上演讲时说,向相对富有的人群征收物业税的钱完全可以拿来盖廉租房、安居房,在住房层面调节贫富不均。
听起来是给物业税正名的做法,细究起来问题多多。物业税做为一项新税种,出生的前提是合法,不论物业税有多么美妙的动因,首先要遵循程度正义赋予其合法出生。否则,现行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征收物业税的唾沫星子就能把物业税淹死,而许多人就能在物业税是否合法合理的争论声中堂而皇之地逃税避税。
即便物业税顺利诞生,用途如何同样大费思量。笔者曾经说过,物业税是公共财政透明化运作的产物。物业税是地方税收的最后来源,在公共财政收支倒挂和盈余之间起到调节作用。地方政府核定的物业税总额和税率,是根据每年地方财政盈缺而定,充裕则少征,不足则多征。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莫不如此。在北欧一些国家,比如瑞典,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甚至被赋予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和抑制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作用。至于地方政府收取了物业税之后做何用途,那是地方财政预算的事,与国家发改委关系不大。
虽然笔者希望物业税能够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难题,同样理解物业税诞生后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税收来源,使用必须经过地方人大同意,也许北京拿来建设廉租房,而上海则认为地铁建设、补充养老基金更为重要。谁能说北京的做法合理而上海的做法不合理呢?
孔泾源先生征收物业税建廉租房高论一出,社会上就有各种争论,有人声称“征物业税建廉租房有点一厢情愿”,希望政府在征物业税的同时就能考虑到豪华住宅与普通住宅、自住房与投资房之间的区别,别让辛苦一辈子买房的工薪阶层背上大包袱。更有人把征收物业税提到尊重国民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的高度立论,认为“物业税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拿这笔钱盖廉租房、安居房似乎不太合适。
这也许会出乎孔泾源先生的预料,如此为民谋利的好事,如此损有余以奉不足,为什么听到的大多数居然是反对之声。孔先生应该高兴,这实在是件好事,说明公民的税法意识与捍卫自身财产的意识正在增强,而这是法律公平的基本前提之一。
再举两个例子也许就能彻底说明立法良意与合法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政府曾表示,要用公积金余额纳入廉租房建设基金,听起来与征物业税造廉租房同样美妙,却违反了物权法。要知道,公积金是缴纳者的公共基金,在征得缴纳者的同意之前,管理者没有任何权利用做他途,否则就是对公积金缴纳者的物权侵害。
再如,由于廉租房资金不足,甘肃、河南、福建等省份开始探讨通过出售廉租房部分产权回笼资金,这种风潮愈演愈烈。此举同样陷入悖论,建设廉租房的本意是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难题,廉租房的租住者原本就是买不起商品房、也买不起部分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阶层,所以只能从政府的公共预算中安排开支。而现在却出售部分产权,让低收入者为低收入者买单,所以这部分能够购买部分产权的廉租房住户,本身就应该退出廉租住房,为更需要廉租房的低收入者腾出宝贵的空间。如果廉租房产权可以出售,是否意味着今后租房可以买下全部产权,并且到房地产市场交易?那廉租房与普通商品住宅有什么区别?今后必然开启寻租之门;如果廉租房住房永远只能取得部分产权,廉租住户节衣缩食购买不能兑现的部分产权就毫无意义,跟买上月球的一英寸土地没有任何区别。
笔者支持物业税,理由并不在于物业税能够均贫富,而是物业税有助于树立产权意识,有助于建立透明公开的公共财政体系,有助于厘清纷繁复杂的房地产税收,有助于抑制疯狂的房地产炒作,更有利于使全民的房地产投资风险意识大大增强,以免重蹈日本土地财政的悲剧。
至于物业税征收之后怎么用,则是地方政府与地方民众的重大课题,需要专章探讨,谁也不能越俎代庖替纳税人作决定。
叶檀(上海 资深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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