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海关总署对原产俄日韩的进口丁苯橡胶续征反倾销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9-11

  本网讯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对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09年第60号公告,要求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公告中指出: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