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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系统:部分出租房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税网 日期:2009-9-11

  9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政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会议对地方税收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包括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问题、营业税纳税地点等进行了讨论和解决,记者就一些热点问题一一给读者进行解答。

  个人出租住房税收问题

  问题: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所指的“不区分用途”,是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按照这个规定执行?

  解答:对于出租房屋,不区分用途,有两种理解,一是按照房屋原来用途或房产证记载为住房的;二是无论原来是哪种建筑,只要出租用于住房的。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来计征房产税和营业税。对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对将这部分居民住房改作经营或他用的,则不在减税的照顾范围之内。

  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问题:演出公司应邀到外地演出,获得收入该在哪里缴纳相应税款?

  解答:大部分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就是机构所在地,这在新旧营业税条例关于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的规定上基本一致。对演出和展览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作出在劳务发生地缴税的规定。

  对于跨境的运输业务,仍按照起运地征税的原则办理。

  墓地开发转让问题

  问题:殡葬行业开发商获利丰厚,但根据相关规定却免征营业税,这是否不利于构建公平纳税环境?

  解答:开发转让公墓本来是殡葬服务的其中一个环节,但近几年开发公墓占用了大量土地,有的公墓占地广、修建豪华,销售价格昂贵,开发商获利丰厚,这与制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初衷相悖。

  墓地开发转让本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现已得到国家工商总局口头答复,对转让公墓可以征收营业税。目前正在拟作出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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