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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五类企业关联交易须准备同期资料备查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9-15

  本网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有关问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五类企业关联交易必须准备同期资料。

  通知明确,以下企业须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一是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是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无论其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规模限制条件,均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三是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规模,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四是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权结构中,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五是企业关联交易属于预约定价安排执行范围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关于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备案准备、保管和提供时限的要求,通知明确,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以下规定,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准备、保管和提供同期资料:

  (一)对于2008年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相关企业(包括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及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发生亏损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二)对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相关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三)对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仍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准备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对于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其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生亏损,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对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同期资料,如企业集团需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允许企业延期准备,但准备时限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六)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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