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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税对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征免所得税进行解释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9-21

    本网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据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依法选育(或繁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的所得,且单独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经营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河北地税明确,纳税人申请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两类资料:一是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二是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繁育一体化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三是实行农作物新品种繁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河北地税表示,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和《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中未列举的品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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