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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示:汽车下乡经营方式选择不当有涉税风险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9-24

  本网讯 为了扩大内需,进一步拉动农村消费市场,惠农强农。今年3月份,国务院出台了系列“下乡”政策,“汽车下乡”就是其中之一。如今,新政推行已半年,在给农村消费者选购汽车带来了极大的实惠和方便的同时税务部门也发现,经销商五花八门的运营模式,存在不少涉税隐患。

 

  据悉,2009年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详细披露了具体补贴标准,标志着汽车摩托车下乡在全国正式启动。


  根据《实施方案》,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报废三轮车和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具体标准是“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

  据介绍,在目前汽车下乡的大好形势下,从县城到乡村也出现了一大批销售公司或门店。他们有的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的挂靠为省、市级经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的则是独立的法人,还有的以代理人的名义经营。这其中,有不少经销商通过与省、市级汽车经销企业签订销售协议,每销售一定数量的汽车,赚取一定数量的手续费或佣金,由省、市级经销企业提供缴纳车购税和上牌照需要的机动车统一发票。税务人员认为,这种经营方式看似合理,其实隐含着很大的涉税违法风险。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从一机构移送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对于什么是用于销售,《》()文件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总机构统一纳税而分支机构不纳税的情况为:分支机构既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也不向消费者收取货款。如果分支机构有其中的一项行为,即成为增值税的直接纳税人,税务机关就有权对其全额征税。

  如果汽车经销商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无论他与上游企业签订什么样的协议或合同,也无论机动车统一发票由谁开具,税务机关都有权将通过该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视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额征税。另外还有可能追究其让他人代开发票或虚开发票的责任。

  同时,对于汽车销售代理人,如果他与被代理的汽车销售企业隶属于同一县市,该项销售行为可视同汽车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由汽车销售企业统一纳税。但对其取得的代理费或佣金,应并入个人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他与被代理的汽车销售企业隶属于不同的县市,又有自已的展厅或门店,则视同于独立企业,应全额纳税。

  因此,对于想借汽车下乡开拓新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在选择哪种经营方式时,应慎重考虑税收政策的限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走合法的经营道路。

  此外,汽车销售的火爆必然造成同行业竞争的加剧,厂家和销售公司也会采取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比如,在正常的车价外,销售商会收取一定的代办费、提车费、加快费等费用,或者向购车者赠送装饰物、倒车雷达、导航设备等物品,提供更换零配件、汽车维修等售后服务,上游销售公司或厂方给予现金或实物等返还利润。在这里,税务部门也提醒经销商,这些促销手段在税收政策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经营者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向中国税网咨询相关问题请进入>>>)相关规定,系好涉税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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