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文”)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免税受理和初审程序进行了明确。
按照“文”的规定,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上述规定,工信部在通知中明确,受理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当地装备制造企业(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除外,下同)提交的享受“”文规定的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文件。为便于相关企业做好申报准备,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至少应提前一个月以适当方式通知当地相关装备制造企业,明确申报要求和受理联系部门及联系人,并将有关通知文件抄送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当地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装备制造企业提交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文件。收到申请文件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开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不予审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文件时,应提示企业将相关申请文件及时抄送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
初审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就企业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企业是否具备享受该项免税政策的资格及企业申报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需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初审意见(草案)。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退税资格审查的企业,重点审核该企业申报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口需求量。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当地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草案)进行审议。
(三)每年4月初,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召集联席会议,向会议报告当地企业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受理情况、审核意见(草案),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形成会议纪要。
(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情况,完善初审意见(草案),形成报送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文件、联席会议纪要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式三份),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此外,通知还提示,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文附件1所附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第十三类“新型纺织机械”中“(一)高速喷气织机”的名称变更为“(一)自动络筒机”,“(二)自动络筒机”的名称变为“(二)高速喷气织机”,清单中有关一级部件、单机用量、税则号列不变。
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2.废止文件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