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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表态 禁止外资介入国内网络游戏运营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0-10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外资介入国内网络游戏运营服务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寇晓伟九日在此间明确表示,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

  寇晓伟表示,近年来,一些外商通过不同的形式介入国内网络游戏运营服务,严重干扰了国内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通知》重申,依据国家法规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外商不得通过设立其他合资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提供技术支持等间接方式实际控制和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也不得通过将用户注册、账号管理、点卡消费等直接导入由外商实际控制或具有所有权的游戏联网、对战平台等方式,变相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违反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许可证、注销相关登记。

  《通知》还就网络游戏前置审批明确了两项原则:一是关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资质的前置审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二是关于网络游戏上网的前置审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可以上网使用,任何部门不再重复审批,文化、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上网运营或审批后擅自改变内容的网络游戏,将被责令停止运营服务,并依法予以查处。

  据记者了解,目前,经营网络游戏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六条娱乐业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对此,北京市也有明确规定:《》()第二条规定,对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游戏消费卡(目前暂分“时限卡”和“游戏点卡”)销售收入,应按“娱乐业——其他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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