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3日公布《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预算。财政部还明确了地方政府筹措配套资金的五条渠道。
这五条渠道分别是:地方各级政府一般预算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筹措的资金;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财力。
通知还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作出严格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需求后,可用于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于1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等材料报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