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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单位的准入门槛执行新规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0-15

  本网讯 商务部日前发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承包工程的资格制度进行了明确。并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为规范和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527号令发布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制度,以保证我国真正具有实施国际工程综合实力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良好信誉。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规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商务部总结多年来的管理实践经验,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分别就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条件、申请程序、《资格证书》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根据目前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实际,《办法》将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两类: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除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外,《办法》还要求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在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设备、或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管理,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检查,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类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商务部可视需要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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