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和《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据悉,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山东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和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
山东省政府在通知中明确,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别高于或低于20%的市要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及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统筹后,山东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及有关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含审定的原行业统筹项目)执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以及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
山东省政府表示,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已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重大政策,均由省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凡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