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针对前一阶段各地政府部门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向社会发放消费券的问题,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消费券发放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规范。
记者注意到,按照《意见》的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如:××省(或××市、××县)人民政府消费券-××购物券(或××食品券、××培训券等)。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此外,《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意见》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以扩大并引导消费。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一)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
(二)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
(三)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
(四)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
(五)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财政部在《意见》中强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