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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对保险公司的四类高管人员加强审计监管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0-27

  本网讯 10月26日,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保监厅函[2009]370),就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相关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审计对象主要包括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即,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征求意见稿》表示,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总公司除总经理外的管理层成员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计划。对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其他高管人员不得超过两年。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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