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未来将采取何种经济手段来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目前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的大背景之下,实施碳税制度,不仅是刺激中国经济向低碳排放方向的转型的重要举措,还可以树立中国在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上的国际形象,有力地反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国际贸易问题上对中国的刁难。
尽管碳税制度相较于另一个广泛实施的总量设限交易(CapandTrade)制度在实行上具有很大的优势,不仅透明、公开,同时还可以依仗现有的税政体系来执行,此外税收的收益也能更有效补贴到受到影响的行业上。但是碳税制度却不是一个容易实施的制度,要设计一个完善的碳税制度,在既保障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转型,需要考虑多放面的因素。
第一,现阶段中国的碳税制度的设立原则。根据1997年在日本京都世界各国签署的京都议定书,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并不承担减排义务。中国很可能在新一轮的全球气候变化协定中仍不会承担强制性的义务减排。如果以此看来,碳税和任何经济上强制减排的行为似乎都无必要。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的国际社会成员,首先不可能永远不承担减排义务。制定碳税制度的设立原则应是,以保障平稳快速发展经济为立足点,以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向低碳模式转型为目标,突出中国负责任的国家形象,反击海外的指责,小范围、低强度的开征碳税。这样的碳税制度既能树立中国的国家形象,加快低碳转型,又能保障当前的经济发展,综合而言将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第二,征税对象。征税的对象和范围直接关系到碳税制度的影响和作用。财政部财科所在碳税研究课题中提出纳税的对象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这一范围既涉及了能源上游产业也包含了终端用户,尽管财科所在课题研究中补充了碳税补偿并主张目前对个人生活用煤炭和天然气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暂缓征税,但是结合本文上面所提出的设立原则来看,所涉及的征税范围仍然显得过大。从实际来考虑,大企业和能源上游产业在承受征税负担的同时,具备将其负担分解传递给终端用户和下游产业的能力,但是后者往往不可能照此继续转移压力。而另一方面,针对全社会行为收税不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同时涉及个人碳税也容易引起大众的反感,但是根据斯塔文思等提出的观点来看,效果并不会明显好于只针对能源上游大企业征税的情况。建议在考虑碳税范围的时候,尽量将征税的目标放在能源产业上游的大企业上,并且合理地将税率控制在较低的程度上。
第三,税率调整机制。税率调整机制是整个碳税制度中的最难点。碳税的税率应该是根据自身的减排目标和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动态地进行调整,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两种确立碳税税率的原则,第一是以温室气体排放对社会环境的影响作为设立税率的依据,第二是以温室气体排放设限目标估算每当量排放征税的多少。前者在北美地区提及得较多,因为美国之前未加入京都议定书,没有承担义务减排,所以没有排放设限目标供参考,因此多以社会环境成本作为设置税率的基础。采取前者为依据,难点在于如何衡量温室气体对社会环境的影响。由于气候变化的许多恶劣后果不是能够清晰及时从各类自然灾害中分离出来评估,所以到底排放对社会环境造成了多大的损失争议巨大。总的来说,碳税税率调整机制是整个制度中的最难点,没有太多的前例可以借鉴,而且对税政经验依赖度很大,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第四,税收收益的利用。曾任发改委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现美国檀香山东西方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张忠祥博士在2004年《能源政策(EnergyPoli鄄cy)》中曾提出过三种有代表性处理方式。第一是在征税时设定一个征收门槛,详细核定普通居民日常消费所需的排放量,而将门槛设在此排放量之上从而避免对普通居民日常行为征税,这也是目前荷兰所采取的办法。第二是将碳税所得的收益,以直接补贴的方式补贴到中低收入居民和中小困难企业,这种方式比较直接,效果会较为明显,但是可能削弱征税效果并存在导致通货膨胀的可能性。第三是削减其他与中低收入居民和中小困难企业相关税种的税率,从而平衡碳税带来的影响,但是这种方式需要考虑周全和额外的配套措施来避免遗漏某些社会群体。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措施,碳税的收益应该要重新补贴给中低收入居民和中小困难企业,尤其是在中国目前发展经济为主的大前提下,更需要采取得力的手段缓解碳税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中国若要近期内实行碳税制度,那么首要考虑的仍然应是如何保障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其次应放在促进经济社会的低碳转型上,最后才是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从以上角度来看,征税对象范围最好要小,初始税率要低,同时要积极探索一套符合中国自身实际的税率调整机制,为将来中国承担减排义务的时期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