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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个人贷款管理 不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0-29

  本网讯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个人贷款涉及的相关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将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相对于数量日益增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贷款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贷款的统一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持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据介绍,《办法》从保护个人贷款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个人贷款定义为“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办法》包括了从贷款受理直至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贷款活动中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交易对象、中介机构等主要当事人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制度安排。

  在贷款用途方面,《办法》强调,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明确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实际上,目前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贷款在实践中已经按照此法支付。

 

  《办法》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这主要是为了能够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规定了不适用的业务范围。《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二是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实施准备工作;三是密切跟踪《办法》执行情况。《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办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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