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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规定单位接收实习生必须支付八成工资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0-29

  据新快报消息,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透露,该条例有望在明年初审议通过,成为全国首个以立法形式出台的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在会上表示,为解决学校碰到的实习单位难联系等问题,所有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提供20个岗位以上的就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在实习、见习的待遇方面,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企业员工80%工资的标准提供补贴、意外保险、医保、工伤、见习生活补贴等。为规范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活动,促进大学生就业,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和见习基地、企业单位等进行扶持和奖励。

  为了贯彻实施《》(),)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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