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财政厅消息,日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广西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自治区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类担保业务予以风险补偿。
《办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使用范围、管理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自治区金融办登记并报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风险补偿的资金。
《办法》规定,风险补偿以会计年度为周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请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材料报所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通过审核和公示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办法》规定,风险补偿资金按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0.6%比例核定,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给予补偿,用于补充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