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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明确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相关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2

  本网讯 为促进广州市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规范全市旧船舶交易管理,加强全市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防止旧船舶交易中的开具非法票据等违法行为,广东省广州市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就有关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作出明确:

  通知中指出,由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购领和使用《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该发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有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为加强对广州市船舶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由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对广州地区进行旧船舶交易双方,分别按产权交易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代征船舶交易印花税。

  该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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