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0月30日公布有关通知称,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成立不足两年的,作为独立法人,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也不低于500万美元;但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应不低于l000万元。此外,还需满足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此外,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