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就南京市地税局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问题作出批复(苏地税函[2009]240号),认为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房屋类型,一律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