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宁波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宁波市财政局和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宁波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09]908号、甬地税二[2009]131号)。办法中明确提出,对企业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补助给予新企业。
上述实现的税收地方所得是指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由主营业务收入形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查补税款。
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给新企业。税负是指分离当年度新企业入库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分离当年税负是指分离后新企业的当年实际入库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与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原税负是指分离当年度按未分离换算的应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与按未分离换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上述税种指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办法中指出,申请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按照省、市有关认定标准,经县级以上地税部门认定的分离发展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在宁波市区域内;照章纳税,无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等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企业的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2009年度政策申报时限为2010年3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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